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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3-28 作者:郭声东浏览次数: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授课水平、推动课程体系建立与教学内容更新、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保证学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为建立系统、科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健全课程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大我校研究生课程管理的力度,彰显我校办学优势和特色,促进交叉学科的建立和形成,推动课程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课程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生处负责课程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实行归属教学部门管理的课程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课程组是课程教学组织的基本单位,在教研部及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导师组长的领导下工作。
  第六条公共课的课程组长由研究生处指定,其它课程由学科带头人或导师组长推荐。
  第七条课程组长应由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研究成果显著、有较长时间从事该课程教学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八条课程组长负责本课程的管理。主要负责课程立项申报、拟制教学文书、组织备课试讲、提名授课老师等。
  第九条课程组应整合全校教学资源,吸收具有本课程教学能力的教师参加。公共课、一级学科基础课应配备AB角。
  第十条课程组的人员组成应综合考虑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技术职称、学历层次、年龄结构等方面因素。
  第十一条课程组应积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章课程的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必须经过立项和审批才能列入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立项审批的一般程序为:申报——立项评审——下达任务书——编制课程教学文书——验收评审——审批等。特殊情况可采取简易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课程申报:由教研部(所)、专业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需求确定申报课程,并推荐课程组长。课程组长填报《课程开设申报书》,经教研部同意向研究生处申报。新开设的课程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要性:课程符合学科发展需要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二)前瞻性:课程内容反映学科、专业发展前沿。
  (三)系统性:课程内容相对稳定,体系完整,不是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
  (四)可行性:教师的教学与研究水平以及教学组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立项评审:研究生处委托学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课程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下达任务书:评审通过后由研究生处下达《江苏省委党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书》。
  第十七条编制课程教学文书:课程组负责本课程教学文书的编写,其内容包括教学实施方案、教学详案、多媒体课件,确定或编写教材、讲义及参考书目等。
  第十八条验收评审: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课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查看教学文书、听取课程开设情况汇报、组织试讲等,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审批:研究生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可采取简易审批程序,简易审批程序的课程由教研部申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新课程必须经立项审批并列入课程总目录后才能开设。
  第二十二条课程质量被评为不合格的必修课程,由学科带头人(导师组长)负责对课程组整改,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开设。被评为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将取消开设资格。

  第四章课程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课程名称

  (一)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

  (二)选修课在名称后加“研究”或“专题研究”。

  (三)讲座课在名称后加 “讲座”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四条课程类别
  (一)按课程在研究生获得学位中的作用,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
  (二)按课程在学科中的作用,分为公共课、一级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等。公共课、一级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一般为学位课程,选修课为非学位课程。
  1、公共课: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设置,由研究生处委托相应教研部开课,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教学。
  2、一级学科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的重要基础课程,应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由一级学科带头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所属二级学科必须按要求开设。
  3、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为夯实研究生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本专业系统的专门知识、形成学科专业特色的重要课程,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开设。
  4、选修课:选修课是为促进学科交叉、扩大研究生的知识面、拓展研究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而开设的课程。
  (三)按课程教学的质量,分为精品课程、优质课程、合格课程等。
  第二十五条课时与学分
  (一)根据课程在本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程度、难易程度及内容的多少合理安排课时,培养方案的总课时应不超过680课时,每门课不少于12课时。选修课不超过30课时,必修课不超过48课时,课时数应为3的倍数。
  (二)通常18课时为1学分,学分精确到0.5。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一)考试原则上可采用闭卷方式,必要时也可采用撰写论文或口试方式。考查可采用开卷或撰写课程小论文的方式,也可根据研究生平时作业的情况及考查的成绩综合评定。
  (二)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形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形式。

  第五章任课教师遴选
  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有资格作为研究生任课教师:
  (一)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工作。
  (三)为本课程教学组成员。
  (四)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并在党校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师,在课程组长的指导下,可承担课程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

  第六章课程总目录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课程总目录是拟制培养方案、教学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选课依据,是整合全校教学资源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九条经审批的课程由研究生处列入《研究生课程总目录》。
  第三十条研究生课程总目录由课程代码、课程组长、课程名称、课时数、学分及课程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处负责课程总目录的汇总、编制和印发。
  第三十二条课程总目录的编制一般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时间同步进行。

  第七章教学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编订教材的指导性文件,是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教学实施方案必须按规范编写,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课程类别、学时、学分、适用范围、课程组长、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教材及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教学实施方案应与培养方案修订同步进行。

  第八章课程质量评估
  第三十六条通过课程质量评估,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建设,构建研究生教育优秀课程体系,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和引领其他课程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教学水平持续提高。
  第三十七条课程质量分为精品课程、优质课程、合格课程和不合格课程 。
  第三十八条评估办法:采用课程质量测评、教学督导组评审和现场教学评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评比办法按照《研究生课程质量评估办法》执行。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九条在职研究生课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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