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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校系统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3 来源:科研处浏览次数:

为加强全省党校系统课题管理工作,深化系统科研协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系统课题包含调研课题和专项课题两大类。调研课题分为重点调研课题和一般调研课题,每年发布;专项课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不定期发布。

第二条 省委党校科研处负责发布课题指南、组织申报、课题立项和结项评审、成果认定等工作。各设区市市委党校根据省委党校下发的课题申报通知,负责本市党校系统申报课题的初评、上报、中期检查、结项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省委党校科研处会同相关领域专家,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省委党校和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工作重点,确定系统课题指南,报省委党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各设区市市委党校每年可申报一项,须组成由校领导任组长的课题组,设一名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首席专家。一般调研课题和专项课题实行限额申报。申报课题应在课题指南范围内选择,按规定提交课题申报书。

第五条 系统课题一般不得延期。确需延期的,课题负责人须在结项规定时间两周前向省委党校科研处提交延期申请,未按规定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未完成课题研究的,一律作撤项处理。

第六条 重点调研课题需参加由省委党校科研处组织的中期成果汇报会,各设区市市委党校科研处应对一般调研课题、专项课题研究工作进行过程指导和督促。

第七条 课题结项须提交课题结项书、相关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2份,并提交成果电子版一份。

第八条 系统课题成果形式分为专业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理论宣传文章三种,对科研和教学转化类成果,须提交教案和由教务部门出具的教学课程设置和教学评价证明。

第九条 省委党校科研处对结项材料初审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并报分管领导审定。结项成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撤项四个等级。

1. 课题成果如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免评审且确定为优秀

(1)在专业核心学术期刊发表;

(2)获设区市领导或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示;

(3)获县(区)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须出具采纳证明);

(4)获设区市及以上政府颁发的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奖;

(5)研究报告在省委党校《研究报告》上发表。

2. 专项课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结项

(1)研究报告被设区市市委党校内参采用报送;

(2)论文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

(3)在当地党报党刊发表理论宣传文章;

(4)入选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或省委党校举办的学术研讨会。

 第十条 课题成果应用、奖励和约束

1. 对于结项评审为优秀等第的重点调研课题,由省委党校智库办牵头组织专家,会同相关设区市党校组成联合调研组进行深度调研,对课题成果进行完善和优化,形成上报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咨询报告。

2. 对于评审为优秀的课题成果,优先推荐到省内报刊发表或出版,并增加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学校下一年度一般调研课题或专项课题的申报指标。

3. 发生以下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予减少课题负责人所在市党校系统下一年度的申报课题指标,或课题负责人1-2年不得申报系统课题,或取消课题负责人所在市党校系统下年度申报资格,或不得申报优秀科研工作组织奖等处分,并在全省党校系统予以通报。

(1)违反政治纪律或违反科研诚信要求;

(2)课题被作撤项处理或评审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课题成果结项后,省委党校发布课题结项文件和结项证书。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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