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点建设和教师培养资助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每年从在职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于学位点建设和教师培养。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位点建设和教师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标准
1、每个学位点(含一级学科)每年资助2万元建设经费。
2、每位教师(按参加教学工作量考核的事业编制党校在职人员)每年资助2千元培养经费。各教研部(所、中心)教师培养经费总数根据每学年初在职在岗教师人数核定。
二、经费管理
1、资助经费由研究生处按学年划拨,财务处按研究生处所提供资助经费标准建立专项经费子科目,隶属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科目。
2、学位点资助经费由学科带头人安排支出预算,没有学科带头人的学位点由导师组长负责;教师培养经费由教研部主任负责。
3、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年初填报支出预算表,经研究生处处长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研究生处和财务处各一份备案。各项经费支出须经研究生处处长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各教研部门应统筹制定教师培养工作计划,合理使用培养经费,不得按人头平摊。
5、资助经费使用财政核拨“在职研究生专项经费”,必须于当年度使用完,余额不作结转。
6、资助经费严格按研究生处拨款标准使用,不得突破。财务处负责每月分别向研究生处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教研部主任、分管校长通报经费使用进度。
三、开支项目
1、学位点建设经费
(1)学位点申报(调研、论证、评审等)。
(2)学术活动(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家来访、专家聘请、
咨询等)。
(3)科研项目资助(申报、调研、考察、评审、推广等)。
(4)培养方案(修订、研讨、评审等)。
(5)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实施方案编撰、课程质量评比等)。
(6)学科条件(基地建设、设备购置、维护、本学科专业图书资
料及软件的购置等)。
(7)少量的出版物补贴费(含发表学术论文版面费)。
(8)其他(办公费、信息资料费等)。
2、教师培养经费
(1)教师培训(差旅费、学费、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等)。
(2)教学活动(示范课、公开课等)。
(3)教学文书编撰(讲义、教案、课件等)。
(4)对在教师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个人实施奖励,奖励费用不超过本教研部教师培养经费的10%。
3、各学位点和教师个人在报销资助经费时,一律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审批单”,对照以上项目填写好“用途栏”,与以上项目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4、实行资助经费后,取消“研究生提成”。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