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在职研究生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我校在职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江苏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所参加的入学考试和课程考试。
第三条 省委党校研究生处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私自调换座位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
(八)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处理办法: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对其提出口头警告,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考生的违纪行为受到工作人员口头警告拒不改正的;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处理办法: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次各科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的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其他作弊行为的。
处理办法:凡考生有第六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其相关的课程必须重修,并在考生成绩档案中记录“考试作弊”。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代考”: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处理办法:凡考生有第七条所列“代考”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各科成绩,作退学处理,并通报其考生所在单位。
第八条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答卷为“雷同答卷”:
(一)主观题有70%以上答案相同的;
(二)结合实际所列举事例完全相同的;
(三)次序不同但内容相同的。
处理办法:凡相关考生答卷有第八条所列“雷同答卷”情形之一的,其当次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规操作”: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多份雷同答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有第九条所列违规操作之一的,取消今后参与考务资格,并通报所任职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行为: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六)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七)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八)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九)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十)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十二)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务工作,建议相关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违规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有关材料上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二条 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按照省委党校研究生处《关于雷同答卷的认定及其处理细则》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委党校研究生处以前所公布的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委党校研究生处。